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7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荆政发〔2008〕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7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07〕7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我市2007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领导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出发,切实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领导,强化政府安置工作责任主体的职能,妥善解决安置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各有关部门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确保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顺利完成。对符合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复员士官、转业士官)的安置要在8月底以前完成。
二、明确2007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对象
服现役满2年以上未被选取为士官的义务兵、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士官、因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役超过2年以上的士兵为接收对象。因政治、身体等原因被批准提前退出现役的士兵,按有关规定执行。对服现役未满规定年限的退役士兵,各地安置部门不予接收。
三、认真做好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
2007年冬季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严格执行《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荆政办发〔2007〕64号)精神,认真落实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努力提高自谋职业比例,切实将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费、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列入财政预算,及时兑现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费和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费。
市城区(含中、省垂直管理单位)的退役士兵(复员、转业士官)的父母及配偶在退役士兵入伍前办理了买断工龄手续或与单位签订了解除劳务关系协议的,退役士兵本人一律回批准入伍的所在区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报到安置。各县市的中、省垂直管理单位职工退役子女或配偶,由所在县市安置部门开具《工作关系介绍信》,市政府不另行下达安置计划。各县市的荆州市垂直管理单位职工的退役子女或配偶,实行属地管理、属地安置,由所在县市纳入当地安置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