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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物价局关于正式批准货物运输代理物流收费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甘肃省物价局、兰州铁路局关于加强和规范铁路运输服务和物流服务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3月10日 实施日期:2008年4月1日)废止

甘肃省物价局关于正式批准货物运输代理物流收费的通知
(甘价费[2004]171号)


甘肃西部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甘肃西部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货运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报告》(甘西部物流综[2004]15号)收悉。鉴于《省物价局关于核定兰州铁路局货运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甘价费[2002]182号)批准的货物运输代理服务费收费试行期已到,经研究,现对货物运输代理物流服务收费有关问题正式通知如下:
  一、货物联运代理物流服务必须以托运人、收货人自愿委托为前提,代理人不得利用货源或装卸条件垄断经营,强制代理。各种运输方式承运人依法开展联运代理服务业务必须与运输主业分离,不得以运输或装卸为条件强行开办联运代理服务。
  二、货物运输代理物流服务正式收费标准按附件规定执行。
  三、联运代理人从事与铁路运输延伸服务内容相同业务的,其收费项目和标准可按省物价局《关于甘肃省境内铁路货物运输延伸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批复》(甘价费[1998]10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铁路延伸服务费和货运代理服务费只能收取其中一项,不得并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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