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政[2008]47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加快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
二○○八年五月八日
加快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实施方案
(二○○八年五月)
根据中国政府签署加入的《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伦敦修正案、哥本哈根修正案,以及我国与实施蒙特利尔议定书多边基金执委会达成的各行业消耗臭氧层物质淘汰计划,除了原料和必要用途之外,我国应在2007年7月1日前淘汰其他所有的全氯氟烃(CFCs)和哈龙的生产和使用,在2010年1月1日前淘汰四氯化碳和三氯乙烷的生产和使用,在2015年1月前淘汰甲基溴的生产和使用。随着议定书规定的最终淘汰时间日益逼近,中国的履约工作已进入了最后攻坚的关键阶段。为认真履行国际公约,保护全人类赖以生存的臭氧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中国逐步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国家方案》及国家关于加速淘汰氯氟烃(俗称氟里昂,简称CFC)和哈龙行业计划中规定的工作目标,加快青海省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工作步伐,2008年6月1日前完成全省氟里昂和哈龙的淘汰,实现全省无氟里昂、哈龙以及含有氟里昂和哈龙的产品的生产、销售及消费(维修和必要用途除外)。建立我省必要使用氟里昂和哈龙的监管体系。
二、工作内容及责任分工
(一)加强生产领域的控制。
1、自2008年6月1日起,不得在我省新建或引进生产氟里昂类制冷(清洗、发泡)剂、哈龙灭火剂和四氯化碳的建设项目(此项工作由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局负责)。
2、自2008年6月1日起,不得在我省新建或引进生产使用氟里昂类制冷剂的冰箱、空调等制冷设备的建设项目和生产过程中使用氟里昂类制冷(清洗、发泡)剂和四氯化碳的项目(此项工作由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局负责)。
3、2008年6月1日前,全省所有在生产过程中使用氟里昂类清洗、发泡剂和四氯化碳的生产线都必须改用国家公布的替代产品,不得继续使用氟里昂类清洗、发泡剂和四氯化碳(此项工作由省经委、省环保局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