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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8年全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省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30日)宣布失效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8年全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8]36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落实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各项政策,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做好2008年全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及毕业研究生(以下简称毕业生)就业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强化政府促进毕业生就业的领导责任
  (一)进一步强化政府促进毕业生就业的领导责任,认真履行政府促进毕业生就业的职责,把毕业生就业工作作为新成长劳动力就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及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重点和难点,作为民生工程中首要的、具有战略意义的工程,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政府就业再就业工作体系。
  (二)继续发挥各级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统筹领导、组织协调的职能和作用,积极调动各方面力量,充分整合资源,构建完善有效的毕业生就业工作联动机制。各级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认真抓好政策的完善和落实,互通信息,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
  二、落实政策,完善措施,确保实现今年的毕业生就业工作目标

  (三)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辽政发〔2008〕16号)精神,全面落实国家及我省促进毕业生就业创业的各项政策。要对本地区落实政策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重点检查促进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是否落实到位;政策执行部门的工作目标责任制是否建立并完善;资金是否足额设立且运作、管理和使用规范有效;省、市、县三级就业工作督导机制是否健全;政策的效能和作用是否得到充分发挥;对毕业生就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是否进行深入研究,并制定切实有效的政策和措施,及时加以解决。
  (四)各级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实施更加积极有效的就业政策,做好毕业生的就业指导服务工作。建立实习实训基地,开展技能培训和就业见习,吸纳毕业生服务基层,鼓励毕业生自主创业。要大力发展区域经济,多渠道创造就业岗位,综合运用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的优惠政策,鼓励各行各业吸纳毕业生就业,大力扶持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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