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将审计结果作为考核企业经营业绩和考核、奖惩、聘任企业领导人员的重要参考依据。
(二)将审计结果作为编制财政财务预算,制定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改制、改组、合并、分立、兼并、破产和国有产权整体转让、置换、拍卖等重组方案时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协助审计部门落实审计决定,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协助执行扣缴被审计单位应上缴财政的违纪违规资金。
(四)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财经法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针对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普遍性、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制定和完善财政财务制度、国有资产管理制度,防止和堵塞漏洞。
第十一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和领导人员所在单位应当认真执行审计决定,积极采纳审计建议。
(一)对审计机关提出的审计意见和建议,应当及时研究,认真整改,规范管理。
(二)对审计机关作出的处理、处罚决定,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执行完毕,并将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审计机关。
(三)应将审计结果在一定的范围内通过适当的形式予以通报。
第十二条 市经济责任联席会议负责对被审计单位、被审计领导干部和领导人员执行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以及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对不认真整改的,责令纠正;拒不整改的,给予通报批评并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建立和完善审计结果运用机制。
(一)建立审计结果综合分析制度。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每年要将审计结果进行归纳、总结,形成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综合报告,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对普遍性、苗头性和倾向性问题要提出针对性措施,防止和堵塞漏洞,完善对领导干部和领导人员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机制。
(二)建立审计结果运用反馈和检查制度。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财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及时向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反馈审计结果运用情况。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