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审计结果报告反映的违纪问题,应依照有关规定及时查处。
(二)对审计机关移送的案件线索,应及时组织力量认真核查,并将处理结果向联席会议反馈。
(三)要重视审计结果报告中反映的普遍性、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研究分析,并督促有关部门建立完善有关制度,防止产生腐败。
(四)利用反面典型案例,警示教育干部;宣传好的典型,激励鞭策干部;
(五)每年度以书面形式向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反馈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情况。
(六)将审计结果报告存入被审计领导干部和领导人员的廉政档案。
第八条 组织人事部门应将审计结果同干部管理和使用工作结合起来,作为干部奖惩、任用、免职、聘任的重要参考依据。
(一)干部管理部门可以依据审计结果,组织被审计领导干部和领导人员进行谈话。
(二)对任期内经济工作成效显著、模范遵守国家财经法规的领导干部和领导人员,应向市委、市政府适时提出提拔使用或表彰奖励的建议。
(三)对在财政、财务管理和履行经济责任等方面存在一定问题,应负有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的领导干部和领导人员,组织人事部门应根据具体情况,对其进行诫勉谈话或向党委提出组织处理建议。
(四)以书面形式不定期向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反馈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情况。
(五)审计结果报告应存入干部人事档案。
第九条 审计机关根据审计结果,依据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一)对审计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或带有普遍性、倾向性、苗头性的问题,及时专题报告市委、市政府,并提出审计建议,同时向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通报。
(二)对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决定和落实整改意见情况依法进行监督。
(三)对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经济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可按照规定程序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告审计结果。
(五)建立被审计领导干部和领导人员审计档案及审计资料数据库。
第十条 财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审计结果在促进规范财政资金和国有资产管理,监督企业领导人员依法经营和管理,保障财政资金和国有资产良好运行等方面的作用,应根据审计结果分别作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