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协调解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必要时参与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工作。
5、根据审计结果,组织被审计人员谈话,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个人档案,作为考评、使用、评先、奖惩的重要依据,并向联席会议通报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利用情况。
(三)市财政局的主要职责:
1、负责落实全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所需经费。
2、协助提供有关被审计对象所在单位任期内的财政、财务主要指标及其完成情况。
3、协助执行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中涉及财政、财务方面的问题。
4、针对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制定和完善财政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财政财务收支行为。
(四)市审计局的主要职责:
1、向联席会议提出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建议,并将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的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2、根据市委、市政府的交办和组织部门的委托,具体实施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并根据审计情况,出具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
3、对我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汇总我市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基础数据库。
4、拟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有关规章制度。
5、负责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计划项目所需经费的预算编制,报送市财政局。
6、向市联席会议汇报经济责任审计情况。
7、负责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
8、负责对全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并进行情况汇总。
第八条 联席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九条 联席会议的基本程序:
(一)联席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征求成员单位意见后提出,由召集人确定。
(二)需要联席会议研究的重要文件及事项,承办单位应根据需要在会前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三)联席会议要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参加会议人员应认真讨论并严格遵守保密纪律。
(四)联席会议研究确定的工作意见和决定,根据需要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整理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联席会议召集人审定、签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