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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三亚市委、三亚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改善投资环境的决定》的通知

中共三亚市委、三亚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改善投资环境的决定》的通知
(三发〔2008〕1号)


各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各区工委和管委会,市委各部门,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关于改善投资环境的决定》已作修改完善并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三亚市委
三亚市人民政府
2008年3月5日

中共三亚市委 三亚市人民政府
关于改善投资环境的决定

  为了把三亚打造成投资者的乐园,建成全国投资环境最好的城市之一,加快推进重点项目建设,促进三亚又好又快发展,特作出本决定。

  一、项目进入

  (一)成立由发展和改革、规划建设、国土环境资源等部门组成的项目联合审批机构,由市发展和改革局牵头。项目进入由项目联合审批机构一个窗口受理审批,窗口设在市发展和改革局。

  (二)项目联合审批机构采取联席会议制度,每周召开一次例会议事。重大项目报市规划委员会审定,市规划委员会每月双周召开一次会议。

  (三)市发展和改革、规划建设、国土环境资源等有关部门,要依据规划要求,在项目进入许可前明确规划指标、土地供给、环境保护等要求,明确设定相关条件。投资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进入,由项目联合审批机构从规划选址、土地供给、环境保护等三个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后作出许可决定;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综合评价后报市规划委员会审定。

  (四)项目经审定后,市发展和改革、规划建设、国土环境资源等部门,要在45个工作日内办完项目规划选址、环境保护、核准或登记备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用地供给、合作开发协议和风险防范合同签订等各项许可及相关事项(扣除3 个月项目规划、2个半月征地及报省以上管理机关审批需要的时间后计算工作日)。

  (五)所有非政府投资项目,政府(三亚市发展和改革局代表)都要与项目业主签订《项目投资建设风险防范合同》,明确项目的建设期限、投资强度、项目退出条件、政府代为处置等约束条款,约定政府和企业双方在项目投资建设风险防范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强化各方的履约意识。

  二、项目报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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