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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规则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规则的通知
(呼政办发[2008]68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呼和浩特市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规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认真组织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工作。

  二OO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呼和浩特市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规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07]118号)要求,参照《内蒙古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规则》,特制定《呼和浩特市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各旗县区、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参照本《规则》,制定本地区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规则。
  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主体和信息入编范围
  编制主体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特设机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协管单位、行业监管部门以及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公用企事业单位。
  入编范围是编制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目录格式及其意义
  (一)目录格式和数据结构
  1. 目录格式:
  2. 目录的数据结构:
  (一)数据释义
  1. 索引号。索引号是一组27位代码,是每条政府公开信息的唯一识别代码。
  2. 信息名称。信息名称是指信息主要内容的标题。
  3. 发布机构。发布机构是指信息发布主体。
  4. 内容概述。内容概述是对所发布信息的简要概括,字数控制在150个汉字以内。
  5. 信息生成日期。信息生成日期是指信息生成或变更的时间。
  6. 备注/文号。备注/文号是用于填写文号或信息相关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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