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环境保护政策。实施不同主体功能区分类管理的环境保护政策。重点开发区域要保持环境承载能力,做到增产减污;限制开发区域要坚持保护优先,确保生态功能的恢复和保育;禁止开发区域要依法严格保护。
7.绩效评价和政绩考核。落实好国家制定的针对主体功能区不同定位的绩效评价指标和政绩考核办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形成科学有效的考核办法。
四、组织领导
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是一项开创性的工作,涉及面广,难度大,任务重。各地区、各部门要从全局出发,按照职责分工,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密切配合,全力支持规划编制工作。自治区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牵头组织规划编制工作,并抽调人员组成相应的工作机构,积极指导、协调和解决规划编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各盟市、旗县(市、区)要积极支持和配合规划编制工作。编制过程中如遇重大问题,应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决策。
五、有关要求
(一)时间安排
2008年6月,形成自治区主体功能区规划初稿,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做好规划的专家咨询论证工作;将规划初稿报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国家主体功能区规划和相邻省(区、市)主体功能区规划进行衔接。2008年7月至9月,根据衔接意见修改完善主体功能区规划,再次报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衔接。2008年10月至11月,根据衔接意见修改形成规划送审稿,与专家论证报告一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二)提高规划编制的科学性
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方针,做好做实规划的基础性工作,建立完整的基础数据库。加强规划的咨询、论证和评估。规范审定程序,自治区级主体功能区规划要保持与国家规划的衔接,自治区各类涉及空间布局的规划,要主动与自治区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衔接。采取多种形式和渠道,扩大公众参与,增强规划编制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责任分工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责任分工
序号 | 任务事项 | 负责部门 | 配合部门 |
(一) | 全区国土空间综合分析评价报告 | 自治区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 |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其他有关部门。 |
1 | (1)提供全区1:5万全要素地形图矢量数据。
(2)提供重点地区1:1万全要素地形图数据。
| 自治区测绘局 |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
2 | (1)提供全区1:50万地貌类型图。
(2)提供全区1:25万或1:50万矿产资源分布图,矿产资源评价规划资料。
(3)提供全区分旗县(市、区)土地利用变更统计数据(2000年-2005年)。
(4)提供全区1:5万或1:10万土地利用图(1995年和2005年)。
(5)提供全区1:5万分旗县(市、区)基本农田分布图。
(6)提供全区自然保护区域、重点风景区、地质公园分布图。
(7)参与分析评价全区可利用土地资源、地质灾害危险性、生态系统脆弱性(石漠化脆弱性),并核定评价结果。
|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
3 | (1)提供全区及分盟市、旗县(市、区)水资源(地表水、地下水)分布图,水土流失分布图。
(2)提供(1995年、2000年和2005年)1:5万或1:10万土壤侵蚀遥感调查成果数据。
(3)全区1:50万水资源区划图、流域分布图、全区1:25万或1:50万水文地质图。
(4)提供(20世纪50年代-2005年)多年、分旗县(市、区)水资源(分地表、地下水)可利用量。
(5)提供分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河流、湖泊分项面积数据。
(6)提供分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三级分类可开发利用水资源量分布图。
(7)参与分析评价全区可利用水资源、自然灾害危险性、生态系统重要性(土壤操持重要性、水源涵养重要性),并核定评价结果。
| 自治区水利厅 |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
4 | (1)提供全区及分盟市、旗县(市、区)气象数据和气象灾害方面的资料。
(2)参与评价全区自然灾害危险性,并核定评价结果。
| 内蒙古气象局 |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
5 | (1)提供全区及分盟市、旗县(市、区)生态功能区划、自然保护区现状、环境容量评价图等方面的数据资料。
(2)全区各污染源坐标、污染物种类及排放量。
(3)提供2005年分旗县(市、区)(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及其治理率。
(4)提供全区地下水漏斗区、地下水污染区分布与评价图。
(5)参与评价全区环境容量,并核定评价结果。
| 自治区环保局 |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
6 | (1)提供全区盟市、旗县(市、区)界线图。
(2)提供撤乡并镇前后1:5万有苏木乡镇界线的行政区划图。
(3)提供1995年-2005年苏木乡镇(含城市区界、城镇街道边界)行政区划图(逐年调整说明),行政区代码,公布的土地面积。
(4)历年各种自然灾害资料。
| 自治区民政厅 |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
7 | (1)提供全区及分盟市、旗县(市、区)农牧业区划、农村牧区污染防治等资料。
(2)提供全区草地资源普查(勘查)成果及产草量野外实测数据(坐标、产草量)资料。
(3)提供全区农业土壤类型、牧业草场类型、土地评价图。
(4)提供第三次土壤普查成果数据。
(5)提供全区1:5万或1:10万分旗县(市、区)基本草场分布图。
| 自治区农牧业厅 |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
8 | (1)提供全区及盟市、旗县城乡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农村居民点规划等空间数据资料。
(2)提供全区1:5万或更大比例尺分旗县(市、区)建设用地分布图。
(3)提供2005年分旗县(市、区)城镇建成区图。
| 自治区建设厅 |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
9 | 全区1:25万或1:50万地震列度分布图,历年地震数据。 | 内蒙古地震局 | |
10 | (1)提供全区及分区林业、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湿地、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植物分布信息(分旗县)等现状和规划方面的资料。
(2)全区1:5万或1:10万荒漠化分布图(1995年、2000年和2005年)。
(3)提供全区森林资源分布图(1:25万)。
(4)提供1990年、2000年、2005年全区分旗县(市、区)森林资源统计资料。
(5)提供生物多样性分布图或生物丰度指数图。
(6)提供全区1:50万植被类型图。
(7)参与评价全区生态系统重要性(生物多样性)。
| 自治区林业厅 |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
11 | (1)提供全区及盟市、旗县(市、区)户籍人口、常住人口、暂住人口、人口流动、人口增长等方面的资料。
(2)提供1990年、2000年和2005年分旗县(市、区)利用外资额、进出口总额、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
(3)参与评价全区人口集聚度,并核定评价结果。
| 自治区人口计生委
自治区统计局
自治区公安厅
|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
12 | (1)提供全区主要城市(旗县级市以上)交通流的流量和流向。
(2)提供基于2005年数据计算分旗县(市、区)等级公里路网、铁路网密度资料。
(3)提供基于2005年公路、航空、口岸、管道交通运输统计数据。
(4)提供全区公路数据库资料。
(5)提供2005年口岸名称、等级的说明等资料。
(6)提供全区1:50万主要铁路图件数据,2005年铁路交通运输统计数据。
(7)提供历年主要城市国际航班统计数据(流量和流向),全区主要机场数据。
(8)参与评价全区交通优势度,并核定评价结果。
| 自治区交通厅
呼铁局
内蒙古民航机场集团公司
自治区口岸办
|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
13 | (1)提供全区及盟市、旗县(市、区)产业发展现状及规划等资料。
(2)提供2005年已获批的自治区级以上各类(工业、科技、农业以及其他园区)园区面积、建成区状态资料。
(3)提供2005年,自治区自主工农业品牌(驰名商标)以及商品资料。
(4)提供2005年,全区综合实力排在前列的(如前100名)二、三产经营企业经营方向、企业性质、销售经营收入、实际纳税额、直接吸纳就业统计资料。
(5)参与评价全区经济发展水平,并核定评价结果。
| 自治区经委 |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
(二) | 划定自治区主体功能区,编制规划文本 | | |
1 | 自治区主体功能区划分方案 | 领导小组办公室 |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其他有关部门。 |
2 | 自治区主体功能区规划文本 | 领导小组办公室 |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其他有关部门。 |
3 | 自治区主体功能区规划图件集 | 领导小组办公室 |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其他有关部门。 |
(三) | 研究制定自治区主体功能区财政、投资、产业、土地、人口管理、环境保护、绩效评价和政绩考核等配套政策。 | 领导小组办公室 |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其他有关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