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稳性及干舷。
(一)休闲渔业船舶的稳性及干舷,应符合《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的规定。
(二)载乘休闲人员达到和超过12人时,船舶尚应满足下述稳性要求:
1.休闲人员集中一舷时的极限静倾角不超过12°或4/5甲板边缘入水角,取其小者。
①休闲人员的最大密度按每平方米4人计;
②休闲人员质量按每人100kg计,质心高度取在距甲板以上1米高。
2.休闲渔业船舶全速回转的极限静倾角不超过12°或4/5甲板边缘入水角,取其小者。
①全速回转的横倾力臂L(r下标),按下式计算:
d
Lr=0.02V㎡/Lw(Zg--)
2
式中V(m下标)-所核算状态下,船舶最大航速,m/s;
L(w下标)-所核算状态下,船舶水线长,m;
Z(g下标)-所核算状态下,船舶重心垂向坐标,m;
d-所核算状态下,船舶型吃水,m。
②全速回转的极限静倾角超过上述允许值时,允许用降低航速(或主机相应转速)的方法满足上述要求,但每艘船都应通过实船回转试验确定满足上述要求的航速(或主机相应转速),并在驾驶室明显位置予以警示,在检验证书中予以注明。
(三)休闲渔业船舶经自由液面修正后的初稳性高度应不小于0.4米。
第十条 休闲渔业船舶应当配备以下设施和设备:
(一)休闲渔业船舶的救生、消防、信号、锚泊、航行等设施的配备,应满足相同作业类型渔业船舶的配备要求。
(二)每船应按定额乘员数配备足额救生衣,配备不少于定额乘员数20%的儿童救生衣。救生衣应置放于方便存取的专用处所。
(三)每舷至少应配备一只带30米救生浮索的救生圈。
(四)载乘休闲人员达到和超过12人时,至少应按定额乘员数配备40%的救生浮具。航行作业区域超过距岸或庇护地2海里的休闲渔业船舶应按定额乘员数配备100%的救生浮具或筏。
(五)干舷大于1米的休闲渔业船舶应配备可供落水人员登乘梯一架。
(六)船长大于等于12米的休闲渔业船舶,应增设2只手提式灭火器。船长小于12米且大于等于8米的休闲渔业船舶应增设1只手提灭火器。
(七)每个休闲人员应有一个固定座位,每个座位面积应不小于0.5m×0.45m;连同甲板上可供活动的场所,每个休闲人员在船上的所占面积应不小于1.5㎡。船长小于12米的休闲渔业船舶,可适当放宽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