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
(赣府厅发〔2008〕31号 2008年4月25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妥善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的临时生活困难,不断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建章立制、规范实施,切实提高对因临时性、突发性事件造成生活困难群众的救助能力,现就建立健全我省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度(以下简称“临时救助”)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目标任务。从2008年1月起,在全省建立临时救助制度,对因临时性、突发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低收入家庭实施临时救助,帮助低收入家庭解决特殊困难。临时救助制度建设列入民生工程考核,不断总结完善,逐步达到管理制度化、操作规范化的目标。
(二)基本原则。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度,是对在日常生活中由于临时性、突发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给予非定期、非定量生活救助的制度。(1)坚持以“救急救难”为主的原则;(2)坚持政府救助、社会互助、家庭保障相结合的原则;(3)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4)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5)坚持分级负责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二、救助范围和救助标准
(一)救助范围。临时救助主要是为困难家庭提供临时性生活救助,其对象主要包括:(1)城乡低保户中因灾等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家庭;(2)在城乡低保制度和其他专项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之外,因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城乡低保边缘家庭(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的120%以内);(3)当地政府认为应当救助的其他特殊困难人群。
(二)救助标准。临时救助标准由各级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以及救助内容、救助种类、困难对象劳动能力、遭受困难程度等因素确定,并随着当地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
三、申请、审核和审批程序
临时救助的申请,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提出。按照家庭申请、居(村)委会审查、街道(乡镇)审核、民政部门审批的操作程序组织实施。情况特殊的,可采取特事特议的办法予以审批。在临时救助实施工作中,要做到救助政策、救助对象、救助标准、救助金额“四公开”,申请原因、审核意见、审批结果“三公布”,广泛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要明确规定一定时期内享受临时救助的次数或享受临时救助的时期,避免临时救助长期化。
四、资金筹集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