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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良好信息有有效期的,发布期限与有效期一致;良好信息无有效期的,发布期限至被取消之日止;
  (三)提示信息,发布期限不超过3年;
  (四)警示信息,发布期限不超过7年。
  公共信用信息的发布期限,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上述发布期限届满后,终止发布并转为长期保存信息。

第三章 信息使用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具有社会公共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通过省政务信息网统一网络平台实现公共信用信息的互通与共享。
  行政机关在日常监督管理、行政审批、资质等级评定以及周期性检验和表彰评优等工作中,具有社会公共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查阅公共信用信息记录,作为依法管理的依据或者参考。
  第十七条 对存在良好信息记录的企业或者个人,行政机关、具有社会公共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依法实施下列激励措施:
  (一)减少或者免除日常监督检查;
  (二)授予相关荣誉;
  (三)作为企业履行行政合同能力的重要参考;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前款规定的激励措施可同时采用。
  第十八条 对于存在提示信息和警示信息记录的企业或者个人,行政机关、具有社会公共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依法采取下列监督管理措施:
  (一)加强日常监督检查,作为重点进行检查或者抽查;
  (二)不将企业列入各类免检、免审范围;
  (三)不授予有关荣誉或者称号;
  (四)存在警示信息记录的企业,在政府采购时,不予纳入或者取消其资格。
  除前款规定外,法律、法规、规章对企业或者个人有限制登记注册、对外投资、资质等级评定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公共信用信息依法通过“信用江西”网站向社会有序发布,并接受公众公开查询,同时也可以通过本部门的政务网站或者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
  第二十条 向社会发布公共信用信息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属于个人隐私、涉及企业商业秘密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不得公开的其他内容,应当采取保密措施,不得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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