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贯彻执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若干问题的通知
(沪财会[2008]56号)
各区县财政局,各区县农委及农村经营管理部门:
《
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已由财政部制定并颁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市财政局已于2008年1月16日全文转发(沪财会[2008]7号)。现就本市贯彻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的重要意义
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是《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重要配套法规之一,与《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等相关配套法规共同组成了保障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的重要法规体系和制度规范体系。全面、规范地贯彻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对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活动,准确反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各项经济业务和财务状况,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内部管理,明晰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产权关系,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等方面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区县财政部门和农村经营管理主管部门要从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规范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规范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的重要意义,认真落实各项政策要求,切实加强监督与指导,确保将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落到实处。
二、进一步明确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需要把握的内容和要求
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是依据《
会计法》而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是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财务会计核算的根本依据和制度保障。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由总则、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会计科目、会计报表以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档案五部分组成。在贯彻执行时,应重点把握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适用对象。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仅适用于依照《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设立,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得法人资格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未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资格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不适用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