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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节能评估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经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经委认定属实的,应当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处理,并且自认定之日起3年内,节能评估机构库不接受其入库和承担节能评估任务:

  (一)节能评估报告有重大失误或质量低劣,或者评估意见失实的。

  (二)收受项目建设单位的财物,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

  (三)与项目建设单位、其他相关单位相互串通,在工作过程中弄虚作假。

  (四)没有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评估任务或不能完成评估任务的。

  节能评估机构因自身原因延迟提交节能评估报告书,审批部门可以按照节能评估委托书约定,扣减或扣除节能评估费用。

  节能评估机构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监管机制]

  市工程咨询行业协会受理对节能评估机构的举报、投诉,经检查核实,报国家和本市有关职能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市节能监察中心在对已批复项目节能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节能评估意见失实的,应当及时报告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经核查属实的,按本办法第九条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评估费用支付标准]

  对节能分析篇(章)单独委托评估的有关费用标准,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根据对节能分析评估实际工作量的测算情况确定,具体见附件。

  节能评估费用由审批部门按照节能评估委托书约定的方式向节能评估机构支付。

  第十二条 [节能评估机构库的维护管理]

  节能评估机构库实行动态管理。市工程咨询行业协会根据审批部门的反馈意见和评估报告质量等,对节能评估机构进行年度考核,经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审定,调整库内的节能评估机构。

  第十三条 [整体评估的委托管理]

  节能分析篇(章)纳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一起进行评估的,审批部门可以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委托评估的有关程序和本办法第六条有关规定,委托咨询中介机构一并承担。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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