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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四)项目负责人须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并从事节能相关工作10年以上。

  第六条 [评估机构确定的原则]

  节能评估机构的确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

  (二)专业对口。

  (三)节能评估机构资质不低于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编制机构。

  (四)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的编制和评估不得由同一机构承担。

  第七条 [评估机构确定的规则和程序]

  节能分析篇(章)单独委托评估的,应当依照以下规则和程序,在节能评估机构库计算机系统中确定承担节能评估任务的节能评估机构:

  (一)审批部门向负责管理节能评估机构库的市工程咨询行业协会送达节能评估通知书,提出委托评估事项和要求。

  (二)市工程咨询行业协会接到审批部门的节能评估通知书后2个工作日内,在节能评估机构库计算机系统中,根据专业对口原则,随机抽取三家节能评估机构,按照抽取顺序推荐给审批部门。

  (三)审批部门应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从被推荐的三家节能评估机构中依照顺序进行筛选,下达节能评估委托书和相关材料。委托书内容应当包括委托事项、评估方式和要求、评估时限、违约责任、评估费用、付款方式等。

  第八条 [节能评估工作流程]

  节能评估机构应当按照以下流程开展节能评估工作:

  (一)评估论证。节能评估机构应当在签认节能评估委托书并收到相关资料之日起,按照有关规定和委托书的约定,组织有关专家认真开展评估论证。根据评估工作需要,节能评估机构可以要求项目建设单位补正有关材料。

  (二)提交报告。节能评估机构应按节能评估委托书中确定的要求和时限,以及《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提交节能评估报告书。

  (三)评估报告验收。审批部门收到节能评估机构的报告书后,对于节能评估报告不符合要求或质量低劣的,可以按照节能评估委托书约定,退回节能评估机构重新评估或撤销评估委托。

  第九条 [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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