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沪发改法(2008)007号 二○○八年六月二日)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节能评估管理机制,依据《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有关节能评估咨询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节能评估机构”)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是指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中,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的节能分析篇(章)的评估。
本办法所称的节能评估机构库,是指具有一定资质,能够承担节能评估任务的评估机构的集合。
第四条 [运作机制]
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中的节能评估总体指导和协调。
市和区(县)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和机构(以下统称审批部门)按照谁负责项目审批(核准)、谁委托节能评估的原则,遵照本办法委托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分析篇(章)的评估。
市工程咨询行业协会受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委托,负责节能评估机构库的建设、运行、维护、管理,提供相关信息支持,开展节能评估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管等工作。
有关节能评估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接受审批部门节能评估委托,并按要求完成节能评估工作。
第五条 [节能评估机构库的建立]
节能评估机构库按照公平、公正、公开、自愿的原则组建。市工程咨询行业协会负责受理节能评估机构的报名和资格审查,择优确定入库机构。入库机构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国家发展改革委认定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评估咨询的工程咨询资质,或依法取得的其他相关节能评估资质。
(二)近三年开展与节能相关的工程咨询工作业绩不低于5项。
(三)具有节能相关专业的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