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基地管理办法
(黑政办发〔2008〕32号 二○○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提高应对安全生产事故综合能力,规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2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依托企业现有应急救援队伍组建的省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基地、骨干专业救援队伍和救援培训基地(以下简称基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基地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管理原则。
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负责对全省基地的综合指导、协调和管理。
各地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基地的指导、协调和管理。
第四条 基地在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及地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指导下,开展预防性安全检查、隐患排查和预案演练等工作。承担本单位、协议服务单位和指派的抢险救援任务。
第二章 基地建设
第五条 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按照统筹规划、整合资源、突出重点、规范管理的原则,依托行业或领域中基础条件较好、管理水平较高、应急能力较强的重点企业救援队伍和特种专业救援组,组建省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基地。
第六条 县级以上政府应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整合应急资源,建立或者确定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加强救援队伍的建设与管理,发展多种形式的救援组织,提高应对安全生产突发事件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