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各级政府和电网建设单位要依法征地、动迁,保护被征地和动迁群众的正当权益。要做好电网建设宣传工作,及时采取措施,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阻碍工程施工事件的发生。
8.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征地、动迁等专项资金管理,加强廉政建设和监督管理。
二、征收土地补偿、税费标准
(一)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含安置补助费)
在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未实施前,我省电网建设项目征地补偿按《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辽政发〔2004〕27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具体标准如下:
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补偿:
城市规划区3.2万元/亩;
县级城镇规划区2.4万元/亩;
其他地区1.6万元/亩。
水田平均补偿:
城市规划区4万元/亩;
县级城镇规划区3.68万元/亩;
其他地区3.2万元/亩。
菜田平均补偿:
城市规划区5.6万元/亩;
县级城镇规划区5.12万元/亩;
其他地区4.8万元/亩。
2.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补偿:
城市规划区2万元/亩;
县级城镇规划区1.5万元/亩;
其他地区1万元/亩。
3.征收农民宅基地补偿:
对宅基地中种植蔬菜的部分,按照征收邻近菜田标准补偿;对用于建造房屋和其他用途的部分,按照征收邻近旱田标准补偿。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补偿:
城市规划区2.2万元/亩;
县级城镇规划区1.65万元/亩;
其他地区1.1万元/亩。
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用地平均补偿:
城市规划区0.6万元/亩;
县级城镇规划区0.45万元/亩;
其他地区0.3万元/亩。
6.临时使用耕地,按占一年补两年、占两年补3年产值。年产值标准:
城市规划区旱田2000元/亩、水田2500元/亩、菜田3500元/亩;
县级城镇规划区旱田1500元/亩、水田2300元/亩、菜田3200元/亩;
其他地区旱田1000元/亩、水田2000元/亩、菜田3000元/亩;
临时使用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用地原则上不予补偿。
(二)其他税费
1.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按每亩1万元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