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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二)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和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社会保障工作,实现新旧政策的平稳过渡。

  土地行政部门要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和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费划转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农转非人员及参保人员身份确认、登记工作。

  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就业培训,建立健全就业服务以及社会保障体系,制定相应办法。

  民政部门要做好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公安部门要提供被征地农村居民的户籍资料,做好户籍审核、审批、统计工作,并按照规定办理农转非户籍登记。

  农业部门要做好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分配、使用、管理的指导和监督,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整工作。

  财政部门要做好征地统筹费收取、使用的监督管理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经费的划转、拨付工作。

  审计、监察部门要做好征地补偿安置政策实施及征地统筹费征收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

  规划、建设部门要做好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统建安置住房、定向销售住房的选址、施工、质量等管理工作。

  六、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征收土地的补偿安置按照国家和我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本通知所称主城区是指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所属行政区域(含北部新区)。

  八、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原征地补偿安置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原渝府发〔2005〕67号文件同时废止。

  2008年1月1日前已依法实施的征地补偿安置,按照原规定办理。

  九、本通知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市国土房管局、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附表:1.主城区农村征地土地补偿费区域分类表(略)

  2.主城区征收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3.主城区征收土地青苗补偿标准

  4.主城区征收土地零星栽种树木花草补偿标准

  5.主城区征收土地构(附)着物土地补偿标准

重庆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附表2:
  主城区征收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结 构

 

类 别

房 屋 结 构

补  偿  单  价

一类标准

二类标准

三类标准

钢砼结构

 

300―330

285―315

270―300

砖混结构

砖墙(条石)预制盖

270―300

255―285

240―270

砖墙(条石)瓦盖

240―270

225―255

210―240

砖木结构

砖墙(木板)穿逗瓦盖

210―240

195―225

180―210

砖墙(片石)瓦盖

180―210

165―195

150―180

砖墙石棉瓦盖

(含油毡、玻纤瓦)

165―195

150―180

135―165

土墙结构

穿逗、土墙瓦盖

150―180

135―165

120―150

石棉瓦、玻纤瓦盖

135―165

120――150

105―135

简 易

土墙毡盖(含棚盖)

90―120

75―105

60―90

简易棚房

45―75

30―60

1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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