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作出申请事项批复前,根据需要聘请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
(一)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社会力量设奖登记范围的;
(二)设奖者不能证明其奖励经费来源合法,或所提供的经费不足以维持奖励活动正常开展的;
(三)奖励对象或者范围涉及国防、国家安全等保密事项的;
(四)设奖者、承办机构负责人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五)在广东省内没有具体承办机构的;
(六)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登记的书面决定,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登记管理机关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登记证书》。
社会力量设奖登记的事项包括:名称、住所、类型、宗旨、奖励活动的范围、奖励经费数额、奖励活动周期等。
第二十六条 准予登记的社会力量设奖,在广东省科学技术厅门户网站上公布,供公众查阅。
第四章 延续、变更与注销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登记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
社会力量设奖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延续申请。登记管理机关在登记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每次延续的有效期为三年。
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将依法予以注销。
第二十八条 已登记的社会力量设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一)更改奖励名称;
(二)更换设奖者;
(三)更换承办机构或者变更承办机构法人登记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