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对无法满足总量控制要求的建设项目,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审批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未按期分解总量指标、签订总量削减责任书、削减任务不明确和不能按期完成的地区,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暂停审批当地产生污染的建设项目环保手续,暂停申报中央和安排省级对当地的环保专项资金。
5、促进产业集聚,尤其是在有色、化工、冶炼工业产业集聚过程中,高度重视资源的综合、循环利用以及污染物的集中处理、控制。
6、促进发展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提高清洁能源比重。倡导工业水循环利用,推行工业企业节水减污,建设节水型企业;全面推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建设节水型社会。
(二)推进综合治理,大力削减“存量”
1、积极推动化学需氧量减排项目实施。按照市场化管理的原则,全面推进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实施全省城市生活污水三年行动计划,力争“十一五”后三年全省所有县以上城镇建成城市污水处理厂。大力推进居民小区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大力实施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开展湘江流域污染综合整治,推进资江、沅水等流域治理。
2、大力推进二氧化硫减排项目实施。现役燃煤发电机组要按期建成烟气脱硫项目并确保稳定运行;新建燃煤发电机组要同步投运脱硫设施;已建脱硫设施的要加强在线监测、运行维护和监督管理,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加大对有色、钢铁、化工等行业的二氧化硫治理力度。
3、强化污染源限期治理。对现有排污企业超标排污或超总量排污的,依法实施限期治理,对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由下达限期治理任务的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其关闭、停业或转产。列入本次计划的重点减排项目,必须如期完成治理任务。对未纳入本次计划的工业污染源,由各地制定治理计划,限期完成。
4、推进重点区域污染整治。株洲清水塘地区禁止新建、扩建化工、有色、钢铁、水泥等重污染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必须以新带老,削减排污总量,实现增产减污,到2010年,工业废水中的主要污染物平均削减34%。湘潭竹埠港工业区要制定重污染产业退出计划,在2010前,所有化工、染料企业全部退出,工业废水污染物平均削减32%。衡阳水口山工业区要优化产业结构,淘汰关闭规模不经济、污染严重的化工、冶炼企业,到2010年,工业废水中的主要污染物平均削减35%。尽快实施清水塘重金属污染综合整治和水口山地区环境综合整治,对主要超标河段进行综合治理。抓好郴州有色采选冶综合整治、湖南铁合金铬渣治理、锡矿山砷碱渣治理和永州零陵区锰业整治等。
5、加强工业开发区污染整治。全省各类工业开发园区要根据规划和环境影响评价要求,按计划建成污染集中治理设施。2010年以前,所有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必须建设集中污水处理厂。加强电镀、漂染、制革等工业集控区的监管,进一步提升集中治理和集中控制水平。大力推广污染集中控制、集中治理经验,实行同类排污企业相对集聚、污染集中治理,综合回用处理后的尾水,大幅度削减污染物排放量,通过规模化治理降低治理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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