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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8年锦州市政府政绩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八)对市政府部门和中省直有关单位因行政效能问题被投诉的公务员(依照公务员管理)每人次扣20分。

  (九)对市政府部门和中省直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当年受市纪检委、监察局、市直机关工委违纪处分每人次扣20分。

  (十)对行政审批、依法行政、政务公开、扶贫开发、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以及市政府组织的专项治理等工作,年终达标的不加分,未达标的县(市)区每项扣10分,市政府部门和中省直有关单位每项扣20分。

  (十一)对办理市人大议案过程中未按时限要求完成办理任务的,县(市)区每件扣10分,市政府部门和中省直单位每件扣20分。对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不符合规则的,县(市)区每件扣10分,市政府部门和中省直单位每件扣20分。

  (十二)对因工作不到位导致重复上访(投诉),并造成不良影响及引起严重后果的,县(市)区每件(次)扣10分,市政府部门和中省直单位每件(次)扣20分。

  (十三)对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道路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等指标,达标的不扣分,不达标的县(市)区每件(起)扣10分。

  五、量化指标的考评依据

  (一)县(市)区重点工作的完成情况,以市统计局核定的数据和相关责任部门的考核计分作为考评依据,年终经主管市长审阅签字后,由市政府政绩考核办汇总。

  (二)对市政府部门、中省直有关单位所承担的省、市下达的指标和《政府工作报告》分解的各项工作任务以及本职工作,以市政府政绩考核办及政绩考核相关部门的考核意见作为考评依据。

  (三)高新技术产品增加值、实际利用外资、域外引资和外贸出口指标完成情况及大项目资金到位确认情况,以市科技局、发改委、外经局的考核计分意见作为考评依据。

  (四)就业和再就业、社会保障、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地方税收收入、环境保护、民营经济增加值分别以市劳动局、财政局、环保局、经委的考核计分意见作为考评依据。

  (五)社会安全稳定指标的完成情况以市综合治理办、公安局、信访办、市民投诉中心、安监局、消防局、应急办、扶贫办、计生委等部门考核意见作为考评依据。

  (六)政务公开、行政审批、依法行政、“双满意”、“政风行风评议”、效能投诉等工作的落实情况,以及人大议案、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结情况,分别以市政务公开办、审批办、法制办、机关工委、监察局、公务员行政效能投诉办公室、市政府督察室的考核意见作为考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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