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民主评议行风政风工作基础分为150分。
(三)“双满意”基础分为150分。
(四)民主评议基础分为100分。
(五)市长评议基础分为100分。年终各位市长分别对所分管的市政府部门和中省直单位进行综合打分,每个单位满分为100分。
三、民主评议分4个等次
对各县(市)区的民主评议:“好”为25分,“较好”为15分,“一般”为5分,“差”为0分。
对市政府部门和中省直有关单位的评议:“满意”为100分,“基本满意”为50分,“一般”为25分,“不满意”为0分。
四、单项另加分和扣分内容
(一)对各县(市)区(不含经济技术开发区、松山新区)招商引资单个项目外资达300万美元(域外2000万元人民币),每个项目加5分(以当年到位资金为准),在此基础上,每超额10%加0.5分。
(二)对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松山新区招商引资单个项目外资达500万美元(域外4000万元人民币),每个项目加5分(以当年到位资金为准),在此基础上,每超额10%加0.5分。
(三)市政府部门和中省直有关单位招商引资单个项目外资达60万美元(域外1000万元人民币),每个项目加20分(以当年到位资金为准),在此基础上,每超额10%加2分。
(四)市政府部门和中省直单位当年争取上级无偿拨款300万元加20分。超过300万元,以上年争取无偿拨款总额为零基数,每增加100万元加3分;争取社会捐赠50万元以上的加20分,每增加50%加5分。(上述内容依据有关部门文件和银行进帐单等确认)
(五)对完成环保减排和“创模”工作任务(市政府与各有关单位签订的《责任书》所列内容为依据),县(市)区加10分,市政府部门和中省直有关单位加20分。
(六)年内获得国家级表彰和“为全省做出特殊贡献”荣誉,县(市)区每项加10分,市政府部门和中省直有关单位每项加20分;获得省部级表彰,县(市)区每项加5分,市政府部门和中省直有关单位每项加10分;获得市级表彰,县(市)区每项加2.5分,市政府部门和中省直有关单位每项加5分。申请加分单位须出具相应的证明。
(七)对市政府部门和中省直单位在支持县域经济建设、锦州湾开发、城市南扩、民生工程、支柱产业建设、深化体制改革等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被市委、市政府树立为先进典型的加10分,因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扣1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