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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8年锦州市政府政绩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2)获得先进的单位,按照单位编制人数40人(含40人)以下,奖励标准为3万元;40人以上80人(含80人)以下,奖励标准为5万元;80人以上奖励标准为8万元。

  (3)获得单项奖的单位奖金为2万元。

  附件:1.2008年锦州市政府政绩考核实施细则
  2.2008年被考核单位名单附件(略)

  附件1:
2008年锦州市政府政绩考核实施细则

  为了具体落实《2008年锦州市政府政绩考核实施办法》,进一步量化、细化市政府政绩考核工作,促进各县(市)区、各部门全年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加快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全面发展,制定本细则。

  一、对县(市)区的考核

  (一)对各县(市)区重点工作的考核,实行分块量化打分,基础分为500分。其中,高新技术产品增加值为25分、实际利用外资额为60分、域外引资额为40分、财政一般预算收入为60分、地方税收收入为60分、地区生产总值为30分、农民人均纯收入为50分、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额为30分、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为30分、民营经济增加值为30分、外贸出口额为30分、就业和再就业为30分、社会保障为50分、民主评议为25分。

  (二)对超额完成重点指标的县(市)区给予加分,加分幅度不超过该项指标基础分的30%,未达标项按等比例扣分。

  (三)省、市政府下达的其他指标,达标的不计分,未达标的每项扣10分。

  二、对市政府部门和中省直有关单位的考核

  对市政府部门和中省直有关单位实行量化考核,基础分为1000分。

  (一)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为500分。

  1.省、市政府指标基础分为200分。超额完成指标的每项加10分,未达标每项扣10分。不承担省、市政府指标任务的单位得基础分。

  2.本职工作基础分为100分。达标得基础分,超额完成的按比例加分,加分幅度不超过基础分的20%,未达标的按总量平均等比例扣分。

  3.招商引资指标基础分为100分。其中,境外引资基础分为60分,域外引资基础分为40分。未完成指标的按基础分等比例扣分,完成或不承担此项指标的单位得基础分,超额完成任务的给予加分,加分的幅度不超过基础分的30%。

  4.机关建设基础分为100分。对落实《锦州市公务员行政效能投诉处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及《关于严肃机关工作纪律的四项规定》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单位,每人次扣20分。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工作人员迟到早退、工作时间玩电脑游戏、擅离工作岗位等现象,每人次扣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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