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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8年锦州市政府政绩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九)责任追究。凡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单位,一经查实,立即纠正并通报批评,在年终评比中降低一个档次。

  (十)结果确认。市政府政绩考核办通过听取汇报、实地考核、市长打分、民主评议及汇总相关部门的评议意见,对被考核单位完成各项指标情况逐项确认,形成政绩考核初评结果,由市政府政绩考核领导小组研究审核,征求市纪检委、市委组织部等部门意见后,报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审阅,最后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四、考核评比

  (一)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科学”的原则,考虑工作任务的可比性,考核评比工作分3块进行:

  1.县(市)区的评定。

  第一组:黑山县、北镇市、凌海市、义县。

  第二组:凌河区、古塔区、太和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松山新区。

  年终按考核积分排出名次,第一组排在前两位的单位为政绩考核先进县(市),第二组排在前两位的单位为政绩考核先进区。

  2.市政府部门的评定。按经济事务管理类、综合及机关事务管理类、公共安全及社会事务管理类分3组考核,年终以积分确定4个层次,即优秀、先进、合格和不合格单位(两票及两票以上被否决的单位为不合格单位)。另设单项奖,奖励在重点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

  3.中省直有关单位的评定。按年终被考核单位积分排序,确定“支持地方经济建设优秀单位”和“支持地方经济建设先进单位”,同时以市委、市政府的名义向其上级主管部门发感谢信。

  (二)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对本年度获得政绩考核先进的县(市)区,获得优秀和先进及单项奖的市政府部门,获得支持地方经济建设优秀和先进的中省直单位给予表奖,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政绩考核评选结果。

  (三)获得政绩考核优秀奖的市政府部门,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指数在原基础上增加5%,获得支持地方经济建设优秀等次的中省直单位,可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四)政绩考核奖金标准

  对获奖单位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作为补充单位办公经费。具体办法:

  1.对县(市)区的奖励:

  获得先进的县(市)区奖金为10万元。

  2.对市直部门的奖励:

  (1)获得优秀的单位,按照单位编制人数40人(含40人)以下,奖励标准为4万元;40人以上80人(含80人)以下,奖励标准为7万元;80人以上奖励标准为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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