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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8年锦州市政府政绩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8年锦州市政府政绩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锦政办发〔2008〕5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省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08年锦州市政府政绩考核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六月六日

  2008年锦州市政府政绩考核实施办法

  2008年是新一届政府任期的开局之年,也是加速推进辽西沿海经济区中心城市建设,提前实现“十年大振兴”奋斗目标的关键之年。为全面提高行政效能,切实调动政府各部门、中省直有关单位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努力形成全市蓬勃向上的工作局面,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落实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任务,着力提高政府部门的行政效能;依法规范履行政绩考核工作职能,充分体现科学引导、客观公正、切合实际、讲求实效的原则,努力发挥政绩考核的导向和激励约束作用;通过开展政绩考核工作,促进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建设,为全面完成全年工作任务提供保障。

  二、考核内容

  (一)对县(市)区的考核。

  省、市政府下达的各项指标侧重考核:地区生产总值、高新技术产品增加值、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地方税收收入、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额、实际利用外资和域外引资额、外贸出口额、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民营经济增加值、就业和再就业情况等。另外,对各县(市)考核农民人均纯收入指标,对各区考核社会保障指标。

  (二)对市政府部门和中省直有关单位的考核。

  1.经济发展指标

  侧重考核经济协调发展指标、招商引资项目的落实、加速沿海经济带建设及锦州湾整体开发项目实施、培育扶持产业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等项指标和发展民营经济情况。

  2.社会发展指标

  侧重考核就业和再就业、社会保障、民生工程、卫生体系建设、环境保护、商贸中心建设、文化体育事业发展、扶贫开发、深化体制改革、平安建设、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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