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药品零售企业药师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食药监规〔2008〕3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深圳市药品零售企业药师的管理,规范药师行为,维护药师权益,确保公众用药安全、有效、经济、合理,保护和促进公众健康,根据国家《
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药品零售企业药师管理办法》。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深圳市药品零售企业药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深圳市药品零售企业药师的管理,规范药师行为,维护药师权益,确保公众用药安全、有效、经济、合理,保护和促进公众健康,根据国家《
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药品零售企业执业的药师的从业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药师,是指具有执业药师资格或药师(含中药师)以上技术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
第三条 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药品监督部门)负责本市药品零售企业药师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药师应以维护公众生命健康为最高准则,鼓励药师参加专业和行业组织,不断更新知识技能。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五条 药师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依法取得药师资格(含取得外籍药师资格者);
(二)遵纪守法,品行良好;
(三)身体健康;
(四)熟悉与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
第六条 除执业药师(含取得外籍药师资格者)外,其他药师应当参加并通过市药品监督部门组织的上岗能力测试,并在一年内办理上岗手续;逾期的,合格证明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