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协调、研究欠薪保障的有关工作;
(三)向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报告欠薪保障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
欠薪保障基金委员会的组成、工作规则等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七条 市劳动保障部门是欠薪保障工作的主管部门,并作为欠薪保障基金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欠薪保障基金日常管理工作;
(二)监督检查用人单位缴纳欠薪保障费情况;
(三)定期向欠薪保障基金委员会报告欠薪保障基金收支情况;
(四)指导、监督区劳动行政部门的欠薪保障工作;
(五)欠薪保障基金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区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欠薪保障具体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审核垫付欠薪申请;
(二)作出是否垫付欠薪的决定;
(三)追偿已垫付的欠薪。
第三章 欠薪保障基金
第九条 欠薪保障基金的资金来源如下:
(一)欠薪保障费;
(二)财政补贴;
(三)欠薪保障基金的合法利息以及接受的合法捐赠。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缴纳四百元欠薪保障费。新成立的用人单位于成立次年开始缴纳。
欠薪保障费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代征。
市政府应当根据欠薪保障基金收支情况,提出调整或者停征欠薪保障费的议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
第十一条 欠薪保障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实行收支分离。欠薪保障基金除用于垫付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欠薪外,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欠薪保障基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欠薪保障基金的使用实行预拨管理,由市财政部门预拨给市劳动保障部门,市劳动保障部门预拨给各区劳动行政部门。
第十三条 欠薪保障基金委员会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将上年欠薪保障基金的收取、垫付、追偿以及结存等情况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