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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开展妇女微贷款业务试点工作的通知

  1.此项业务开展前,开行内蒙古分行与兴安盟妇联、盟城投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合作期限、合作额度、各方权利义务等内容。
  2.开行收到申贷报告、审查纪要和名单后,按照其内部相关规定,开展贷款审批工作。
  第十六条 开行合同签订
  开行承诺贷款后,与盟城投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等信贷合同。

第六章 贷款发放及资金拨付

  第十七条 委托贷款及联保机制
  1.盟城投公司与开行签订借款合同后,与旗(县)农信社、各借款妇女联保小组分别签订《委托贷款及联保合同》(格式见附件6)。合同文本需要经开行内蒙古分行认可。
  2.盟城投公司在各旗(县)农信社分别开立存款帐户,用于此笔贷款业务的专项核算。
  第十八条 政府风险补偿金制度
  各旗(县)政府按照开行贷款发放额的10%,安排财政预算资金,作为当地妇女微贷款风险补偿金,存入盟城投公司在开行内蒙古分行的质押帐户,接受开行监管。此补偿金实行余额控制,即随着贷款本金的偿还,补偿金逐步释放,确保余额不低于开行贷款余额的10%;待贷款全额清偿后,此补偿金全部退回各旗县政府。
  第十九条 贷款发放及资金拨付流程
  1.开行依据盟城投公司与旗(县)农信社、借款妇女联保小组签订的《委托贷款及联保合同》,以及存入的贷款风险补偿金,发放贷款,并将贷款资金拨付至盟城投公司在各旗(县)农信社开立的存款帐户;
  2.盟城投公司向各旗(县)农信社出具统一的委托放款通知书(格式见附件7,后附名单,同时抄送旗、县妇联),由各旗(县)农信社据此将贷款资金拨付至各借款妇女个人帐户;
  3.各借款妇女按照《委托贷款及联保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资金。
  第二十条 贷款发放公告
  贷款拨付至各借款妇女个人帐户后,旗、县妇联将贷款发放名单发至乡妇联,再由乡妇联组织各村委会进行贷款发放公告,内容包括联保小组编号、借款妇女姓名、借款金额、还款计划、起始还款时间。

第七章 贷款本息回收

  第二十一条 利息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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