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省外居民企业在我省设立的分支机构
1、省外居民企业在我省设立的2008年前纳入中央跨省市分配企业所得税的分支机构,具体企业名单为: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交通银行、招商银行、深圳发展银行、广东发展银行、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中国联通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福建兴业银行、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中国吉通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及中国华北电力集团公司的云南分支机构。这些企业总机构均在省外,省内分支机构按规定分摊的预缴税款由分支机构就地申报缴库,并按中央60%、省级40%的比例分级入库。
企业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构开具税收缴款书,收款国库栏填写当地国库部门,预算科目栏按企业所有制性质对应填写1010440项“分支机构预缴所得税”下的有关目级科目名称及代码,“级次”栏填写“中央60%、省级40%”。国库部门收到税款后,将其中60%列入中央级1010440项“分支机构预缴所得税”下的有关目级科目,40%列入省级1010440项“分支机构预缴所得税”下的有关目级科目。
2、省外居民企业在我省设立的除上述列举分支机构名单以外的分支机构,其分摊的预缴税款,由分支机构就地申报、预缴税款,并按中央60%、省级24%、州市县级16%的比例分级入库。
企业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构开具税收缴款书,收款国库栏填写当地国库部门,预算科目栏按企业所有制性质对应填写1010440项“分支机构预缴所得税”下的有关目级科目名称及代码,“级次”栏填写“中央60%、省级24%、州市县级16%”。国库部门收到税款后,将其中60%列入中央级1010440项“分支机构预缴所得税”下的有关目级科目,24%列入省级1010440项“分支机构预缴所得税”下的有关目级科目,16%列入州市县级1010440项“分支机构预缴所得税”下的有关目级科目。
(二)省内居民企业跨省市,同时在省内设有分支机构
1、跨省市设立分支机构的云南总机构。总机构就地预缴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的25%和总机构预缴中央国库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的25%,由总机构合并办理就地缴库,并按中央60%、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暂列为中央收入)20%、省级12%、州市县级8%的比例分级入库。
企业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构开具税收缴款书,收款国库栏填写当地国库部门,预算科目栏按企业所有制性质对应填写1010441项“总机构预缴所得税”下的有关目级科目名称及代码,“级次”栏按上述分配比例填写“中央60%、中央20%(待分配)、省级12%、州市县级8%”。国库部门收到税款后,将其中60%列入中央级1010441项“总机构预缴所得税”下的有关目级科目,20%列入中央级1010443项“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下有关目级科目,12%列入省级1010441项“总机构预缴所得税”下有关目级科目,8%列入州市县级1010441项“总机构预缴所得税”下有关目级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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