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积极配合财税部门做好土地税收清查的技术、数据、资料等支持工作,根据本地条件,充分利用各种有效的科技手段,组织有资质的单位开展地籍调查工作。各级财税部门要及时将国土资源部门的地籍调查结果应用到土地税收清查工作中,对清查中发现的纳税人实际占用土地面积与地籍调查结果不一致的,财税部门按照纳税人实际占用面积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
二、加强部门协作,进一步做好信息交换与共享工作
各级财税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土地税收和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通过情况通报、联合办公、联席会议等多种形式沟通情况,加强部门间的协作配合,做好信息交换与共享工作。
(一)各级财税和国土资源部门要细化信息交换的内容,因地制宜地开展信息交换和共享工作,真正实现准确及时地信息共享。在开发税收征管和地籍管理信息系统工作中,要充分考虑信息共享工作的需要,按照国家统一的数据标准尽可能统一数据项目和数据口径,确保数据共享工作在信息化的基础上有效实施。在采集有关数据指标时,要尽可能根据双方的工作需要,一并采集相关内容,切实做好信息交换和共享工作。
(二)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配合财税部门,根据土地税收征管的具体需求,将每宗土地的权利人名称、土地权属状况等土地登记信息提供给同级财税部门。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的土地登记资料仅用于征税之目的,各级财税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保密。
国土资源部门应将建设用地供地批准文件(涉密的除外)及时抄送征收耕地占用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同级财税部门;在通知单位或个人办理供地手续时,应同时通知征收耕地占用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同级财税部门。
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及时更新基准地价,保证当地基准地价的现势性,并定期将更新的基准地价等地价信息提供给财税部门,以满足土地税收征管的需要。各级财税部门要将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的基准地价等地价信息数据充分应用到土地税收的征管工作中。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和财税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评估中介机构及其评估人员涉税土地评估的管理。
(三)各级财税部门要充分利用土地资料,建立健全土地税收税源登记档案和税源数据库,把信息交换、清查工作与日常征收管理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制定土地涉税信息资料综合管理办法,建立土地税源档案,将通过各种渠道取得的纳税人应税土地信息进行整合并开展比对分析,查找漏征漏管的土地,分析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办法,并进一步规范土地税收的征收管理办法,做到应收尽收。
各级财税部门在征管工作中,如发现纳税人没有办理用地手续或未进行土地登记的,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告知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以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加强土地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