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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豫地税发[2008]第89号)


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税务分局、省直属小浪底税务分局,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中牟县地方税务局,各省辖市财政局,各省辖市国土资源局: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14号)精神,强化土地税收征管力度,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提高土地管理和土地税收征管工作水平,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开展土地占用情况和土地税收缴纳情况的清查工作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等税收法规,堵塞税收征管漏洞,防止税款流失,进一步发挥部门协作与齐抓共管的优势,各级地税部门、负责征收契税等的财政部门(以下称财税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要密切合作,共同组织开展对纳税人土地占用情况及土地税收缴纳情况的清查工作。通过清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当前土地占用及土地税收征管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依法征税,强化征管,确保土地税收政策的贯彻落实到位。
  (一)各级财税部门要主动联系国土资源部门共同研究制定清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方案。各级财税部门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清查范围,重点清查城乡结合部、占地面积大和用地情况不清楚的单位以及新纳入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同时以贯彻国务院修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为契机,与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联合对在籍建设用地耕地占用税缴纳情况进行清查,认真填写《河南省耕地占用税台账》,对已纳入税源管理的纳税人,重点检查其是否如实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及其他地方税费;对未纳入税源管理的纳税人,全面澄清其占地情况,依法查补其应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及其他地方税费。
  (二)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快土地登记进度,扩大登记覆盖面,推进城镇地籍调查和变更登记工作。对于已开展城镇地籍调查和变更登记且资料完整的地区,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及时将土地登记信息及相关资料提供给同级财税部门,财税部门要充分利用这些资料,进行数据比对,确定纳税人申报纳税的土地面积与土地登记资料记载面积及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是否一致,以进一步核实税源。对于调查和登记资料不完整的地区,国土资源部门要组织开展地籍调查和变更登记工作,提供在籍建设用地的档案及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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