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政策性资金对服务业发展的支持。 紧紧抓住国家加大对服务业薄弱领域资金投入支持的机遇,建立服务业引导资金项目库,筛选好项目,积极争取国家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和省财政补助、贴息资金,重点支持面向“三农”的综合服务体系、就业服务体系、社会化养老体系、文化产业、技术信息服务等服务业薄弱环节和新兴领域建设。市、县两级应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建立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引导社会多渠道增加对服务业的投入。重点引导支持生产性服务企业技术创新、品牌培育、项目示范以及重大服务活动等。
(四)积极引导信贷资金和社会资本投入服务业。 加强政府、银行、企业间的沟通合作,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在独立审贷的基础上,与政府投资相配合,增加对发展潜力大、信誉度高、符合贷款条件的服务业企业及项目的贷款。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加快开发适应企业需要的金融产品。进一步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加强对中小服务企业金融支持。鼓励服务业企业以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为纽带,通过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进行跨地区、跨行业兼并和重组。鼓励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企业进入资本市场融资,通过股票上市、发行企业债券、项目融资、资产重组、股权置换等方式筹措资金。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招商引资和银企洽谈活动,广泛争取多方资金投资我市服务业。
(五)实施有利于服务业发展的土地使用政策。 对纳入本级管理的商贸、现代物流等行业的重点项目,对不改变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用途,经批准利用原有土地房产自行改造为物流配送中心,凡未涉及产权变更、转让的,按规定可以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方式有偿使用;将非经营性用地改为经营性用地的,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供地;不改变土地用途,依法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的,可将土地使用权作为资产参与企业运营。退城进区企业对仓库设施进行异地新建的服务业项目,原划拨土地由市城投公司按市政府规定有偿收储。凡从工业企业中剥离出来的服务业企业,使用原企业土地,不改变土地用途并不属重建的,可以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等方式有偿使用。凡使用荒地开发建设新建重点大型旅游项目的,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供地,经政府依法批准,土地成交价款按规定扣除政府土地收益和有关税费后,可用于项目的前期基础设施建设。对列入全市服务业发展规划的服务业重点项目新增建设用地,国土资源部门优先安排年度用地计划指标,依法保障供地。对新产品研发、工业设计、商务服务、现代物流等生产性服务业项目用地,工业项目配套服务设施用地按国家的控制指标执行。服务企业有形场所土地房产因城市建设需要依法拆迁的,按国家规定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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