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做好新农村建设中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各地要结合正在开展的地质环境调查项目,查清山区农村中存在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制订防灾预案,提出防治措施,为新农村建设地质环境保障提供科学依据。加强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普及,组织宣讲队对山村、学校、工矿企业等进行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宣传,不断提高农民群众的防灾意识和抗灾能力。加强新农村建设中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管理,旧村改造、新村选址、移民迁建及基础设施建设,要尽量避开地质灾害高、中易发区,需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集中居民点、重要工程设施建设的,须按相关规定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对处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山区农村私人建房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要综合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因地制宜,简化程序,降低费用,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填写评估表格后报批。加大农村地质灾害治理力度,对严重威胁农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要专门或结合下山脱贫,优先安排资金财力和土地指标,进行工程治理或搬迁避让。
(八)加强相关部门的地质灾害防治。我市交通线路、水利设施、矿山、山区中小学、旅游景区(点)多数处于地质灾害易发区,存在较多的地质灾害隐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繁重,防治责任重大。各地各部门要把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域内的交通线路、水利设施、重点矿山、山区中小学、旅游景区(点),按有关法规和文件要求,列入本部门、本单位的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落实防灾措施和防灾责任人。各防灾责任单位要及时编制防灾预案,明确防灾责任人,组织力量开展汛期巡查、监测,发生地质灾害险情,要及时划出危险区,树立警示牌,发出预警信息,迅速组织应急抢险队伍,及时应对和处置突发地质灾害。对规模较大、危害严重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相关部门要尽早落实资金,开展专项勘查,实施工程治理或搬迁避让。
(九)加强平原区地面沉降防治。继续开展平原区地下水动态监测,提高监测精度与水平,及时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供监测数据与分析报告。根据《温州市地面沉降防治规划(2006-2010年)》要求,以永强平原为重点,加强地面沉降监测,开展地面沉降分层监测标建设,建立2至4个地下水自动监测点,逐步健全和完善地下水与地面沉降监测网络。同时,做好监测数据资料的综合整理与分析,为地面沉降防治提供依据。
(十)推进地质灾害防治信息化建设。各地要加强地质环境调查项目与成果资料的管理,建立健全地质灾害调查与评价、治理工程、危险性评估、地面沉降监测等基础数据库,在省国土资源厅的主导下着手建立统一要求、规范标准、相互兼容、内容全面、集成共享的地质环境管理信息系统。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的要求,及时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资料信息汇总后报国土资源部门,并强化信息资源的有效利用与开发建设。要加大信息化建设的投入,配备相应的软硬件设备,加强技术人员队伍建设,推进地质灾害防治管理的网络化、信息化,逐步在省、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实现互联互通,以提高管理工作效率和预防与处置突发地质灾害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