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依法取缔“黑职介”。对未取得营业执照或者职业介绍、人才中介许可证,从事职业介绍和人才中介活动的组织或者个人,由劳动保障、人事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取缔。
(三)依法加强职业介绍监管。对申请从事职业介绍和人才中介活动的,劳动保障、人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范围和相关规定,严格审查申请人是否具备准入条件和开业资格。对已取得职业介绍和人才中介许可证的职业介绍和人才中介机构,劳动保障和人事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管,严格审查职业介绍机构、人才中介机构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建立健全职业介绍机构、人才中介机构守法诚信档案。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对职业介绍机构或人才中介机构,依法立案查处;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四)规范用人单位招工行为。对发布虚假招工信息、向求职者收取费用、以招聘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的用人单位,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二、清理整顿对象
(一)打击对象
1、以职业介绍为名,诈骗求职者财物的;
2、以职业介绍为名,拐卖妇女儿童或未成年人的;
3、以职业介绍为名,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
(二)取缔对象
1、未取得者职业介绍或人才中介许可证和营业执照,非法从事职业介绍或人才中介活动的;
2、取得职业介绍或人才中介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但在职业介绍或人才中介活动中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破坏人力资源市场正常秩序的;
3、取得营业执照但未取得职业介绍、人才中介许可证,以信息中介为名,非法从事职业介绍、人才中介活动的。
(三)整顿对象
1.取得职业介绍许可证和办理了相关证照,但存在违规行为的职业介绍机构。
2.取得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和办理了相关证照,但存在未按规定办理年检、变更等手续,擅自扩大经营范围等违规行为的人才中介机构。
三、重点检查内容
(一)职业介绍机构和人才中介机构在职业介绍、人才中介活动中,以及在为用人单位招工时是否存在提供和发布虚假信息、就业歧视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