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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批转《合肥市退休人员住院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困难退休人员和肾透析、肾移植术后特殊病门诊的参保人员医疗救助办法》(发布日期:2008年5月26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1日)废止

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批转《合肥市退休人员住院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医改[2004]6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总工会、市民政局等四部门关于《合肥市退休人员住院医疗救助暂行办法》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关于批转《合肥市退休人员住院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请示
(合劳社[2004]199号)

市医改领导小组:
  我市医改实施以来,随着医改政策不断调整完善、医保覆盖面不断扩大,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得到了保障。按照国务院关于在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应逐步建立多层次医疗保险制度的要求,结合合肥实际,现就低收入退休人员的医疗救助问题,制定了《合肥市退休人员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如无不妥,请批转执行。

  合肥市劳动保障局 合肥市总工会
   合肥市财政局 合肥市民政局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合肥市退休人员住院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为减轻患病退休人员的住院医疗费用负担,特制定我市退休人员住院医疗救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救 助 范 围

  第一条 本办法救助范围为已参加合肥市基本医疗保险的下列退休人员:
  1、享受合肥市最低生活保障的退休人员;
  2、个人月养老金在500元以下(含500元)元的退休人员;
  3、个人月养老金在600元以下(含600元)、500元以上,年龄在70岁以上(含70岁)的退休人员。
  第二条 合肥市退休人员医疗救助证申领程序:
  需要救助的退休人员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医疗保险证、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证,在所在地社居委(未移交社区管理的退休人员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填写《合肥市退休人员医疗救助证申领表》,由社居委(未移交社区管理的退休人员由所在单位)初审,报经合肥市退休人员医疗救助服务窗口核准后,发给"合肥市退休人员住院医疗救助证"。"合肥市退休人员住院医疗救助证"每年复核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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