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申报条件
(一)申报市级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示范农民专业协会,须符合以下条件。
1、设立登记规范。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须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在县级以上工商部门正式注册登记,注册资金5万以上。成员数200户以上,其中农民成员占80%以上,有固定的生产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条件,能带动周边农民并形成区域产业带,对当地农户有较大影响和较强带动作用,得到成员的充分认可;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合作社,入股须农户100户以上,入股土地面积200亩以上,保底收益每亩500元以上。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协会须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注册登记,成员数100户以上,其中农民成员占80%以上,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服务条件,具有一定产业优势,在当地有较大影响,得到成员的广泛认可。
2、运行机制合理。以“民办、民管、民受益”为宗旨,有规范的章程、规范的组织机构、规范的管理制度、规范的财务制度、规范的分配制度和健全的监督机构、独立的银行帐户,实行单独会计核算,产权明晰,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建立成员帐户,有成员入股资金,股权相对平均,股本结构和分配方式比较合理,能实行按交易额向社员返还利润,组织机构活动正常,重大事项决策民主。
3、服务体系健全。在市场信息、业务培训、技术指导和产品营销方面为成员提供稳定的服务, 积极参与市场竞争,在开展统一技术培训、统一农资产品购买或供应、统一生产标准、统一包装、统一品牌、统一销售等方面成效显著。
4、产业特色突出。能带动周边农民形成区域性产业发展,在推动农业结构调整、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抗御市场风险能力和增加农民收入等方面具有较强的示范和带动作用。
(二)申报新设立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须符合以下条件。
1、设立登记较为规范。经县级以上工商部门或民政部门注册登记,成员数20户以上,农民成员占80%以上,在当地具有一定影响和发展潜力,得到成员的认可。新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须有成员入股资金。
2、运行机制较为合理。以“民办、民管、民受益”为宗旨,有较规范的章程、内部管理制度,实行独立的会计核算,能为成员在市场信息、技术培训和产品营销等一方面或几方面提供一定的指导和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