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在十组以内或者涉税金额在十万元以下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在十组以上,或者涉税金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税收征管法》第
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纳税人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但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可以不予处罚;
(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逾期改正的,公民处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逾期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故意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发票管理办法》)第
三十六条:对未按照规定印制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省级税务机关指定的企业私自印制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处一万元罚款;
(二)未经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企业私自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处一万元罚款;
(三)伪造、私刻发票监制章,伪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处一万元罚款;
(四)印制发票的企业未按“发票印制通知书”印制发票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转借、转让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上的罚款;
(六)印制发票和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企业未按规定销毁废(次)品而造成流失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用票单位私自印制发票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未按税务机关的规定制定印制发票和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管理制度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其他未按规定印制发票和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发票管理办法》第
三十六条:对未按照规定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向地方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私售、倒买倒卖发票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贩运、窝藏假发票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向他人提供发票或借用他人发票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盗取(用)发票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