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可以不予处罚;
(二)公民在限改期限届满后15日内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逾期15日至30日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限改期限届满后15日内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15日至30日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
四十四条: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的,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涉嫌其他违法行为的,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一)对公民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涉嫌其他违法行为的,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
四十五条: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可以不予处罚;
(二)在限改期限届满后15日内办理登记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15日以上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税收征管法》第
六十条第三款: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造成税款流失的,处二千元罚款;
(二)造成税款流失金额二万元以下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造成税款流失金额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造成税款流失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征管法实施细则》第
九十二条: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登录不全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和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该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税收征管法》第
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