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严格专项资金管理
1、严格实行专户管理。各类专项资金包括配套资金必须实行专户储存、专帐核算、专人管理、封闭运行。各级资金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拨款、记帐及内部稽查制度,确保专项资金安全运行,不得预留和直接支付设计费、工程监理费、评审费和其他管理费用,不得从专户中借用、挪用专项资金。
2、严格实行报账制。各类专项资金必须纳入本级会计核算中心进行集中核算,实行报账制管理,严禁以拨代支、以领代支。
3、从严执行质量保证金制度。各类项目要严格按照规定比例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期满,如未发现质量问题,给予全额支付。如存在质量问题,要按合同条款进行处置。质量保证金是项目资金的一部分,按规定只能由县级资金管理部门或项目管理部门预留。
4、规范会计核算。财务管理人员要按照《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行政单位会计制度》、《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及各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设置规范的会计科目,经资金管理和行业管理部门同意后严格执行,确保会计核算规范明晰。
5、严格控制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各级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现行政策规定计提和使用建设单位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据实列支。按照项目管理规定不能计提管理费或没有明确提取比例的,县级政府应为建设类项目安排必要的项目管理费,为专项资金的专款专用提供保障。项目管理实施单位是全额拨款行政事业单位的,项目管理费原则上按中省投资额(不含群众投工投劳、自筹资金)的0.5-1%安排;其他单位按1-1.5%安排。下列情况不得在专项资金中列支:
①应由本级财政安排的人员经费、招待费、宣传费、差旅费、车辆燃修费等经费支出;
②未列入项目计划或超出项目投资额度、建设内容的;
③未按要求提供有效报帐文件和凭证的;
④报帐凭证未按规定程序审核批准的;
⑤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未按要求改进的;
⑥修建楼、堂、馆、所、住宅及其他计划外基建工程;
⑦购买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实施方案中预算有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