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普查办公室对汇总数据进行校核、分析,形成总体报告,上报市污染源普查办公室。
四、普查组织实施
(一)基本原则。
全市统一领导,县市区各自负责,部门分工协作,各方共同参与。
(二)组织机构。
成立十堰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普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由市环保局、统计局、农业局、工商局等有关人员组成,负责普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主要职责是:
1、组织拟订全市污染源普查方案。
2、执行国务院颁布的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行政法规。
3、制订和组织实施全市污染源普查各阶段工作方案。
4、组织开展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宣传报道和培训。
5、对各县、市、区污染源普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和验收。
6、向省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提交普查报告。
7、完成市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各县市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设立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按照市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统一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地区的工作计划、办法和程序,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的污染源普查工作。普查中,可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有关教育单位临时聘用部分普查员。
(三)责任主体。
本次污染源普查按照属地负责的普查组织原则,由各地污染源普查机构组织实施。其中十堰经经济开发区辖区内的污染源普查工作由茅箭区污染源普查机构负责实施;市普查办负责综合协调。
(四)部门分工。
市环保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负责拟定全市污染源普查方案和不同阶段的工作方案,制订有关技术规范,组织普查工作培训,负责污染源的调查与监测,对普查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和结果发布,组织对各地普查工作进行验收。市普查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参与编制和审议污染源普查方案及各阶段工作方案,并按照部门职责分工,负责指导、督促检查地方和本系统污染源普查工作,协调落实相关事项。
宣传部门负责组织污染源普查的新闻宣传工作,参与协调新闻发布会及有关宣传活动;
发展改革委和经委配合做好工业源的普查及污染源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