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鼓励担保机构拓展业务。各金融机构要按照平等、自愿、公平及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鼓励担保机构积极开展贷款担保。要根据担保机构的风险控制能力,合理确定担保放大倍数,增强担保能力。对运作规范、信用良好、资本实力和风险控制能力较强的担保机构承保的优质项目,可按人民银行利率管理规定适当下浮贷款利率。对具有法定资质的抵押担保登记部门已经出质登记、可用于抵押担保的动产和不动产物品或权力,金融机构在审核认可抵押担保品时,要简化程序,提高效率,方便企业。按照规定可以向担保机构开放的企业信用信息,经人民银行确认,各金融机构要向担保机构开放,为担保机构查询企业信用信息提供便利。
13.加强创新与合作。金融机构要针对非公有制经济的特点,积极开展金融产品创新,与担保机构的合作方式创新,不断拓展合作领域,推出更多适合非公有制经济多样化融资需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项目。政策性银行可依托地方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开展以中小非公经济为主要服务对象的转贷款、或担保贷款,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五、加强宏观政策的协调配合,增强政策的联动效应
14.突出窗口指导作用。人民银行要根据货币政策调控形势,进一步加强信贷投向监测,有针对性地加强窗口指导,引导金融机构合理控制信贷投放规模、节奏和结构,加强对节能减排、循环经济的信贷支持,重点要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走“专、精、特、新”的发展道路,引导非公有制企业向重点产业、重大产业基地和各类工业园区聚集,逐渐形成特色产业、优势产业集群。要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围绕符合产业政策导向的装备制造、绿色产业和生态旅游业发展协作关系,延长、扩展产业链条,提高资源利用效率,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15.加强信贷投向管理。各金融机构要坚持有保有压、防止一刀切的信贷原则,合理配置信贷资源。要认真贯彻国家环保政策,严格授信管理,将环保评估的审批文件作为授信使用的条件之一,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信贷投入,加快对落后产能和工艺的信贷退出步伐。要按照产业政策导向,对产业政策鼓励项目,要简化贷款手续,积极给予信贷支持;对产业政策限制项目,要禁止发放增量贷款,但国家允许企业在一定时期内整改的项目,可按照信贷原则给予必要的支持;对明确淘汰项目,要停止各类形式的授信,并积极采取措施收回和保护已发放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