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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

  (三)建立健全就业和失业登记制度。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对就业困难人员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上予以注明,并做好登记统计工作。登记失业人员凭《登记证》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登记失业人员应当积极求职,参加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安排的就业服务活动,并定期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告就业失业状况。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的具体程序和《登记证》的样式由省统一制定。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登记证》发放和使用的管理。
  (四)建立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鼓励支持各类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依法开展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鼓励劳动者参加各种形式的培训。对失业人员、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参加职业培训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特殊工种),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一次性的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要根据职业培训的实际需要,合理确定补贴标准,现行补贴标准不足弥补实际培训成本的,可提高补贴标准。完善职业培训补贴办法,建立健全职业培训补贴与培训质量、促进就业效果挂钩机制,提高劳动者参加培训和各类职业教育培训机构提供培训的积极性。要完善劳动预备制度,对有就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大中专应届毕业生实行6个月以上、12个月以内的预备制培训,使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或者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积极探索职业培训项目化运作模式,将补贴资金与项目运作紧密结合起来,提高职业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四、进一步完善就业困难人员援助制度,及时帮助零就业家庭解决就业困难
  (一)加强对零就业家庭的就业援助。要依托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一步完善零就业家庭申报认定制度,规范审核认定程序,建立专门台账,及时接受零就业家庭的就业援助申请。建立动态管理、动态援助的长效工作机制,对其中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要及时兑现各项扶持政策,确保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和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在认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实现就业。
  (二)对困难家庭未就业的应往届大中专毕业生实现兜底安置。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对回原籍的困难家庭大中专毕业生逐一登记,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援助。各区市县政府要积极出资开发一批适合大中专毕业生的公益性岗位,及时提供岗位援助,确保困难家庭大中专毕业生在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实现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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