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财政对公益性岗位的补贴标准统一调整为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50%。从2008年起,对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增加工伤保险补贴,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为在单位公益性工作人员的工资总额,缴费比例为缴费基数的0.5%,各级财政按照用人单位为公益性岗位人员实际缴纳工伤保险数额的100%给予补贴。
(五)对低保户及低收入家庭成员自主创业和就业后,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户和低收入家庭标准的,其原享受的低保户或低收入家庭待遇可保留6个月。
(六)加大就业再就业资金投入。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
就业促进法,加大资金投入,改善就业环境,扩大就业。市和区市县政府要设立就业专项资金,本级安排的就业资金不得低于上年和本年可支配财力的1%,不足部分在年度执行中足额筹集。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职业(创业)培训、公益性岗位、职业技能鉴定、特定就业政策和社会保险等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以及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等。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劳动保障局制定。
三、加强就业服务和管理,完善面向全体劳动者的创业扶持体系
(一)按照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的要求,加强部门协调,完善管理制度,维护人力资源市场的良好秩序。加强街道(乡镇)、社区(村)等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设,所有乡镇都要建立劳动保障服务所,村级设有劳动保障协理员,健全城乡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提高公共就业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合理确定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人员编制,加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将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其向劳动者提供免费的就业服务。2008年底前,全市乡镇就业服务机构的服务场所面积要达到100平方米以上,村要有固定的公共就业服务场所。
加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信息化建设。2008年底前,全市街道(乡镇)、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100%实现网络互联,并向有条件的村延伸,实现全市就业服务、失业保险信息市、区市县、街道(乡镇)、社区(村)四级共享。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及时发布人力资源供求信息、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就业准入职业(工种),完善市场信息发布制度。各级财政要安排资金,加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建设。要加强对境内外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严格职业中介机构市场准入条件,加强对职业中介机构监管力度,提高其服务质量。
(二)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建立综合性服务场所,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一站式”就业服务;街道(乡镇)、社区、有条件的行政自然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设立专门服务窗口,开展公共就业服务。要充分发挥社区在就业服务中的基础作用,着力提升社区服务水平和就业援助功能,全面推进充分就业社区创建活动。要将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自谋职业的军队退役人员全部纳入协约式服务范围,全市协约式服务达到95%以上,协议履行率达到90%以上,把协约式就业服务作为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作为实现稳定就业、充分就业的有效措施,创出品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