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银行金融机构要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就业和创业工作,地方银行金融机构发放小额担保贷款的余额在当年贷款余额中的比例应逐年提高。要积极促进小额担保贷款发放回收与信用社区建设有机结合,建设一批具有较高信誉度的信用社区。具体办法由市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制定。
对于不能按时归还就业、创业贷款的,将记入人民银行企业或个人征信系统,定期予以公告。
5、市、区市县政府要建立创业项目孵化基地和失业人员创业见习基地。市级创业项目孵化基地规模要达到一次性接受创业户数30户和从业人员600人以上;市内四区、大连开发区达到一次性接受创业户数20户和从业人员400人以上;其他区市县达到一次性接受创业户数15户和从业人员300人以上。各级财政要统筹安排,确保资金到位,并按省政府的计划要求建成和投入使用。
6、失业登记人员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军队退役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低保户和低收入家庭成员首次自主创业(指首次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正常纳税经营1年以上的,可给予4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所需资金由省、市、区市县三级财政各承担1/3。
7、鼓励创办科技开发企业。失业人员创办科技开发企业,研究开发的科技项目经申报、评估后,符合要求的,政府有关部门优先予以立项并给予相应的经费支持,具体办法由市科技局牵头组织制定。各类知识产权依法经具有法定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后,均可作价为企业注册资本金和股份,但是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知识产权专门机构认定后,可以作为质押担保向银行申请贷款,银行应根据相关政策规定予以支持。
(四)扶持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就业困难人员包括: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4050”人员、登记失业人员中距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人员、低保户和低收入家庭成员、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失业人员、处于失业状态的残疾人、自谋职业的军队退役人员、县以上(含县级)劳动模范、军人配偶、烈属、单亲抚养未成年人者。
对各类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同级财政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各级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并视其签订劳动合同情况,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补贴、适当的岗位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其中,在公益性岗位上从业的就业困难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计算年龄截止到2008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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