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完善政策支持体系,进一步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
(一)继续执行《大连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大政发 [2006] 19号)规定的各项税收政策,审批截止日期为2008年底。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的各项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政策继续执行,审批截止日期为2008年底,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二)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兴办的经济实体(从事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建筑业中从事工程总承包的除外),符合规定条件并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上述优惠政策的认定条件和审核办法,暂按市地税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大地税发 [2006] 41号)规定执行,执行期限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5] 186号)规定执行。
登记失业人员中的零就业、低保户和残疾人家庭成员被用人单位招用,分别凭相关部门出具的零就业家庭证明、《大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残疾证》以及《失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户口簿、持证人员身份证,比照上述政策执行。
对市民政局审核认定的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社会福利企业,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定额减征增值税、营业税。对单位支付给残疾人员的实际工资可在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三)完善创业扶持政策,促进创业带动就业。
1、严格执行新《
企业所得税法》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登记失业人员创办企业的,凡符合相关条件,可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有关残疾人就业优惠条件的,可以享受现行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