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
(大政发[2008]53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我市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就业再就业的方针政策,就业再就业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体制转轨时期遗留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得到基本解决。但劳动者充分就业的需求与劳动力总量过大、素质不相适应之间的矛盾依然存在,促进就业任务仍十分繁重。为认真贯彻《
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 [2008] 5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辽政发 [2008] 16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全市促进就业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就业工作目标任务,强化政府促进就业的领导责任
(一)强化政府责任,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努力创造公平就业环境。各级政府要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促进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要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继续实行就业统计和月通报制度,开展就业和就业政策落实情况督查,有效推动各项就业政策全面落实。市劳动保障局具体负责全市促进就业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履行职能,及时交流情况,有效解决问题。要进一步发挥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及其他社会组织的作用,共同做好就业工作。各区市县政府要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加强失业调控,努力减少失业。各级政府在安排投资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要更加注重对就业的影响,妥善做好相关人员的安置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大连市失业调控工作实施方案》(大政办发 [2008] 16号文件印发)要求,建立健全失业预警制度,对可能导致大规模失业的地区进行适当干预,将城镇登记率控制在合理范围内,保持就业局势稳定。
(三)健全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度。把城镇新增就业、控制失业率、失业人员就业、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及减少有劳动能力长期失业人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作为就业工作主要目标任务,并作为政府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市政府将按照目标责任制度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对所属有关部门和区市县政府的考核、检查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