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项目备案机关要加强对项目建设情况的监督管理。对于企业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备案确认文件的,项目备案机关应当撤销对该项目的备案。
第十二条 项目备案机关在做好备案工作的同时,要对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材料进行整理、归纳和分析。区市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先导区管委会应当按要求向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报告本地区项目备案工作情况。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全市项目备案工作具有指导和监督职能,负责组织建立全市投资项目备案信息管理系统,采取适当方式发布项目备案工作的有关信息,引导社会投资。
第十三条 项目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不得无故拖延。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单位投资建设备案范围内项目,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大连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确认书
2、 大连市企业投资项目不予备案通知书
3、 大连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
附件1:
大连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确认书
备 [ ] 号
: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上报的 项目,项目主要建设内容 。项目总投资 万元,其中外汇 万美元。建设地址 。新增用地 。
经审查,符合备案条件,现予确认。请据此办理相关手续,尽快开工建设。
(此备案确认书有效期2年)
项目备案机关 (公章)
年 月 日
抄送:
附件2:
大连市企业投资项目不予备案通知书
否备 [ ]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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