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备案机关有保守企业商业秘密的责任。
第六条 企业凭项目备案确认文件向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管理、安全生产监管、银行等部门和机构申请办理有关手续。有关部门和机构按照职能分工对项目备案机关予以备案的项目依法独立进行审查和办理相关手续,在规定的时限内做出是否许可或者予以办理有关手续的决定,并抄送项目备案机关。
对项目备案机关不予备案和应当备案而企业未申请备案的项目,有关部门和机构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 项目备案确认文件有效期限为2年,自备案之日起计算。
在备案有效期限内,如国家对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进行调整,将此类备案项目列入核准目录,主体工程尚未开工的项目,需要进行核准。
第八条 已办理备案手续的项目,如在办理后续相关手续或者实施过程中,原备案内容发生重大变化,应当重新申请备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原备案内容发生重大变化:
(一)建设地点变更;
(二)投资主体发生变化;
(三)主要建设内容发生变化;
(四)总投资或建设规模相对于原备案数额的变动幅度在30%及以上;
(五)拟新征用土地面积超过原备案数额10%及以上。
第三章 备案管理职责及程序
第九条 企业做出投资项目决策后,应当按照属地原则到项目所在地的项目备案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单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三)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企业竞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确认文件;
(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备案企业应当对所提供的项目情况和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同一项目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不得重复备案。
第十条 项目备案机关应当在收到企业备案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备案的决定(特殊情况,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至10个工作日)。对符合备案条件的项目,出具项目备案确认文件。对所提供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的项目,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企业。对不予备案的项目,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